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提出,利用3年时间,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金融纠纷调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基本实现金融纠纷调解制度完备精细、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专业、金融纠纷调解渠道畅通高效、各方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主动充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升的工作格局。
《意见》从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完善优化调解流程、拓展调解组织功能作用、引导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等方面提出23条具体要求,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金融纠纷调解业务。
增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持续运行能力
“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此次《意见》重点部署的一大方面。《意见》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党的建设,增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持续运行能力,加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规范治理,推进调解员队伍多元化,加强调解业务培训。
《意见》要求,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坚持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企业购买服务等多元化方式筹集资金,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使用经费。依托相关金融社会团体开展调解工作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相关社会团体应提供基本运行、考核奖励、调解补贴等经费保障,相关保障经费可专项单独列支。同时,应建立健全不干预调解工作的相关制度,确保调解组织独立运作、中立调解。
在扩大调解服务覆盖面层面,《意见》特别提出要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具体包括优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中国投资者网等金融纠纷线上调解平台,完善线上调解平台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相关平台的对接功能;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调解案件信息电子化水平,深化矛盾纠纷数据精细化统计分析能力,加强重大矛盾纠纷识别、预警等方面。
加强金融纠纷调解与监管投诉督查联动
在调解过程中,《意见》鼓励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具体来看,即对赔付金额在一定数额内的小额纠纷,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等,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书面纠纷解决意见,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调解组织要定期评估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效果,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调整适用金额范围和业务领域。
同时,《意见》提出,要加强金融纠纷调解与监管投诉督查联动。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视情况建立纠纷调解工作与监管投诉督查工作对接转化联动机制,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积极妥善解决争议纠纷。
金融管理部门将联合整治“代理维权”乱象
《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金融纠纷调解,配合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并切实履行调解协议。
接下来,金融管理部门要将金融机构参与调解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体系或日常监管范围,对积极参与并支持调解工作的金融机构,予以正向鼓励;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解和拒不执行调解协议的金融机构,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金融管理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金融领域“代理维权”乱象的联合整治,强化金融纠纷源头治理;会同人民法院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衔接机制,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促进保障作用;加强央地金融管理部门工作协同,推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涉地方金融组织的矛盾纠纷。
视情况指导建立央地间案件移交、联合调解等合作机制,共同加强金融纠纷调解宣传教育、强化调解数据质量治理等工作,为推动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