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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跳槽”到其他平台直播被公司索赔1364万,一审判主播赔545万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9 16:07:00    

梁某曾是YY平台知名男主播,但他未经过经纪公司同意,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于是被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1364万余万元。

4月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3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一审判决梁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45万余元。

图据图虫创意

公司向法院起诉

要求梁某支付违约前收益的五倍作为违约金

2015年11月,梁某与广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金牌艺人经纪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作为梁某在全球范围内独家的经纪公司,有权全面处理梁某的演艺经纪事宜,梁某应将YY平台作为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平台,双方合作期限为五年。2020年1月,双方又签订了《金牌艺人经纪协议》,对合作内容、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4.4条约定:梁某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除YY平台之外的其他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合作期限变更为自2020年1月9日至2025年1月8日。

公司诉称,自2015年双方开展独家合作以来,公司依约授予梁某“金牌艺人”资格,向梁某提供金牌艺人专属服务和资源,还持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梁某进行包装、打造与推广,使梁某获得了可观的人气与流量,迅速成长为YY平台知名主播,极具知名度。截至梁某违约前,梁某与公司合作期间已获得了超过一千万元的直播收益。

公开资料显示,梁某是一名喊麦主播,2010年末在YY直播出道,曾经获得网络第一MC、YY最牛人物,YY十大歌手总冠军等称号。

2021年8月,梁某在抖音平台直播被公司发现。同年8月27日,梁某向公司签署了保证书:“本人自2021年8月13日未经贵司同意,擅自在抖音平台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严重违反了经济协议的约定。本人在2021年8月13日收到贵司发送的违约通知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严重的违约后沟,也辜负了贵司在履约期间对本人的巨大投入与培养。为此对贵司带来的损失及不利影响深表歉意。现本人郑重承诺,自今日起立即停止自己的一切违约行为,并保证在合约期内不再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公司称,自2023年8月开始,梁某故意降低开播时长,从此前每月开播上百小时变成每月开播几日,甚至在2023年10月1个月仅开播了0.5小时,梁某故意怠播,故意降低自己的收益,已刻意降低违约金。2024年1月,公司发现梁某在抖音平台直播,公司以发送电子邮件、邮寄《法律函》等多种方式向梁某发出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在YY平台以外的其他任何平台的直播活动。但梁某在收悉上述警告后,拒不改正,仍持续在抖音平台直播至今。

因此,该公司向法院起诉,按照2020年《经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月梁某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为272.8万余元,要求梁某支付违约前收益的五倍作为违约金。

法院不采信梁某的抗辩理由

酌定梁某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45万余元

梁某辨称,2020年经纪协议签订后,直播演艺行业每况愈下,YY平台流量不断下降,公司对他很少进行宣传推广,也未尽到应尽的包装扶持、支持义务,导致他在YY平台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近年,他的收入逐年大幅下降,2023年的收入尚不足2020年收入的20%。他今年34岁,已经过了演艺主播最黄金的年龄,继续留在YY平台的个人发展前途非常渺茫,为了寻找生机,才不得已转到其它平台发展。另外,他认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金牌艺人经纪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某在上述合同期限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违反了《金牌艺人经纪协议》第4.4条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梁某抗辩其违约系因平台效果不好收益维持不了生活,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梁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结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梁某违约程度、合作期间梁某的收益情况等因素,综合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等,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利益平衡,法院酌定梁某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45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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