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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走自己的车,这也算“偷”?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8:34:00    

近期,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偷盗“自己”车辆的盗窃案。

2022年7月,被告人张某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便将其所有的一辆汽车质押给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者小李,双方签订了《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车辆变卖委托书》等,约定张某若逾期还款,小李则有权将质押车辆进行转让。

借款到期后,张某怠于还款,小李遂表示将根据合同约定变卖张某的汽车。张某得知消息后,在小李处找到自己的质押汽车,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门,破坏方向盘上的锁具后将车开走。次日,小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是张某所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张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

该案经秭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质押给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本案与一般盗窃案件有所区别,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综合案情及量刑情节后,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众所周知,偷盗他人的财物是盗窃,但盗窃自己的财物是否也构成盗窃,大家却有些困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公私财物”,既包括自己基于所有权而占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基于非所有权而合法占有的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借款为目的,将其所有的汽车质押给小李并予以移交,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因此,小李已基于质权而合法的占有了张某的汽车。当张某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小李作为债权人有权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因此,被告人张某即使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也不能擅自处置质押财产。而张某将汽车偷偷开走的举动,看似聪明,实则糊涂,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作者:童智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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