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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吸收公众存款直接损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01:49:09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是传统的金融犯罪。以互联网技术实施的非吸罪属于网络金融犯罪的范畴。近年来,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来进行非吸犯罪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成为公检法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一、传统非吸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网络金融犯罪中的非吸罪

网络金额犯罪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以及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资产管理等多种业务模式。其特点有行为隐蔽性强,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

网络金融犯罪需要厘清“金融”和“犯罪”两方面的关系。判断某一业务是否属于正规的金融业务,需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来判断。

以网络借贷领域的非吸罪为例,其行为模式一般为: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机构)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上从事资金归集行为、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形成资金池。实践中,变相自融较为常见,如中介机构通过债权转让、拆分融资项目期限等方式自融资金。

四、虚拟货币、区块链中的非吸犯罪

近年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一些以该技术为噱头的骗局不断出现。行为人不断制造热点概念,夸大收益甚至制造“空气币”来收割投资者。

因为区块链技术的新颖、前沿性,导致众多跟风之众并未真正能了解其技术原理就匆忙入局,其实仔细分析大多数所谓的虚拟货币,其仍逃不出非吸罪的四个基本特征。

五、非吸案中的追缴、退赔

非吸案中由于受害人众多,退赔工作做不好的话,引发的社会矛盾巨大。根据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办案机关应当归集涉案财物,在法院判决后要及时开展涉案财物的清运、变现、归集、清退工作。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投资者的集资额比例返还,且退赔资金要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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